意義重大:全國首個電商“惡意投訴”訴前禁令發(fā)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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偽造著作權證明投訴競爭對手、搶注商標投訴官方旗艦店、建立虛假官網投訴商家圖片侵權……這些“知產流氓”作惡。
最近,淘寶賣家徐某就碰上了這種李鬼投訴李逵式的鬧劇。在阿里的支持下,徐某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,請求裁定三投訴人立即停止投訴行為。9月16日,杭州市余杭區(qū)人民法院對這起因惡意投訴引發(fā)的糾紛作出全國首個禁止惡意權利人投訴的訴前禁令,受到業(yè)界廣泛關注。
徐某在淘寶上經營著一家7年老店,銷售阿膠糕的包裝盒。從2017年開始,他的店鋪陸續(xù)接到來自田某、劉某和一家文化公司的投訴,稱其店鋪的禮品盒上的標簽設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,都是他店里的爆款商品。
接到徐某求助后,阿里發(fā)現(xiàn)三名投訴人存在關聯(lián)性,且與徐某的店鋪存在競爭關系,他們所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、作品公開發(fā)表記錄和授權證明等材料大多是經過偽造、變造的虛假材料,經過跟相關部門溝通,初步判斷這是一個惡意投訴團伙。
在阿里法務建議下,徐某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的申請。9月16日余杭法院作出裁定,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針對徐某淘寶店內商品發(fā)起的侵權投訴行為,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。
“訴前禁令”,即法院基于案件的急迫性和必要性,在案件審判之前即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某行為的措施。
余杭法院認為“不采取保全措施會對申請人徐某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”;“秋冬是阿膠糕的銷售旺季,對阿膠糕包裝盒的需求也將大幅提升”;“一旦熱銷商品因惡意投訴遭下架,會對店鋪銷量產生直接影響”。
《電子商務法》盡管已經針對惡意投訴人建立了責任機制,但是其落實和發(fā)生實效,還需要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充分發(fā)揮司法智慧,確立適應互聯(lián)網特點的裁判規(guī)則。本案的訴前禁令裁定,即為一個十分重要而值得肯定的嘗試。
阿里聯(lián)合各方持續(xù)努力下,2018年被惡意投訴的商品量下降了59%,被惡意投訴的商家減少了44%。阿里巴巴知識產權運營總監(jiān)湯緣 稱,惡意投訴一直是知產領域內的頑疾,余杭法院作出的首個禁令很好地填補了司法政策層面的空白,及時為商家和平臺止損。
我們希望這種針對惡意權利的司法救濟形式能夠更簡潔更迅速,給商家更多的經營安全感。
遇到惡意投訴該怎么辦?